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已有账号?

最近访问

广而告之

关于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

2018-05-10 16:50:57 161715

滨扶办发〔201822

 

关于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属开发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工作,确保项目收益精准对接贫困户,依据国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3部门《关于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扶贫项目及收益

(一)扶贫项目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的涉农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投入建设的扶贫项目;

(二)扶贫项目收益是指扶贫项目总收益扣除计提折旧费用、运维费用、土地使用成本和相关税金等费用后的净收益。

二、项目收益分配

(一)扶贫项目收益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增收和增加村集体收入、村级公益事业、支付公益岗位工资、建立扶贫公益基金、扶贫项目运维、扩大再生产等;

(二)扶贫项目收益主要用于帮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向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贫困户倾斜,贫困户受益原则上不得低于70%;

(三)村集体收益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如村内道路、沟渠、环卫设施、绿化亮化、文化娱乐场所建设、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等;

(四)县级统筹实施、直接切块下达至乡镇未明确到村的扶贫资金及乡镇投入资金建设的扶贫项目形成的收益可用于覆盖重点村之外插花分布的贫困人口;

(五)项目村没有贫困人口的,项目收益可全部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和扶贫公益基金;

(六)项目收益分配年度应与贫困人口的收入计算年度保持一致。自项目取得收益时起,原则上一年至少分配两次。

三、扶贫公益基金

(一)乡、村两级可根据项目收益及带动的贫困人口情况,提取部分收益作为扶贫公益基金,计入项目收益已分配金额;

(二)扶贫公益基金设立,根据情况,可优先提取后再向贫困户和村集体分配,可从贫困户受益中提取,也可从村集体受益中提取;

(三)扶贫公益基金提取比例由县级规定。

四、分配原则

(一)实事求是。在保障贫困户脱贫的基础上,县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确定项目村项目收益分配比例。

(二)公开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公示扶贫收益分配情况,确保群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三)动态调整。依据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受益对象,及时将因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致贫人员纳入帮扶。

(四)差异化分配。实施差异化到户扶持政策,因户因人精准帮扶,避免项目收益平均分配。

五、分配流程

(一)制定收益分配方案。项目收益分配方案要真实反映收益分配工作,应明确项目收益数额、本次分配金额、受益贫困户数和人口数、剩余收益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示、批复。项目村经民主讨论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要在村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乡镇审核批复,上报县级备案;覆盖插花分布的贫困人口的项目收益分配方案由乡镇集体研究制定,在镇域内公示7天后,上报县级备案。

(三)收益发放。项目收益原则上采用“惠农一卡通”发放,极特殊情况确需采用现金发的,需保留好发放现场相关资料。

六、专账管理

(一)项目收益分配实行专账管理,扶贫专账应及时可靠的反映收益分配的真实情况;

(二)各乡镇根据项目收益分配方案中明确的收益分配用途设立相关会计科目,依据收益分配的实际情况,以合规的原始凭证作为记账依据进行账务处理。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项目收益分配台账。按项目建立收益分配台账,要明确具体项目、项目收益金额、分配时间、分配金额(贫困户受益金额、村集体受益金额或扶贫公益基金金额)、受益贫困户数和人数等。项目收益及分配情况纳入扶贫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立监督机制。县扶贫办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分配程序的规范性和分配方案的完备性。对挤占、挪用、截留扶贫项目收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各县区、各市属开发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实施办法,并报市扶贫办备案。

 

 

滨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责任编辑:赵
点赞 收藏 评论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