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2017-07-18 14:42:32 597821 来源:中国山东
实施主体 |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法定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43-3185295 | 投诉电话 | 0543-3185295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滨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实施依据
1.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2.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四条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条件
燃气经营者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下载样表 |
申请报告 | 必要 | 无 |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