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017-07-18 14:36:05 606002 来源:中国山东
实施主体 |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法定时限 | 15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43-3185295 | 投诉电话 | 0543-3185295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滨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实施依据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第18号文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 )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条件
一、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经备案的施工合同。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建设单位提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提交无拖欠工程款情形证明和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下载样表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必要 | 无 | ||
施工许可申请书 | 必要 | 下载样表 | ||
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必要 | 无 | ||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证照批文 | 必要 | 无 | |
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 必要 | 无 |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必要 | 无 | ||
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有关规费缴纳证明 | 必要 | 无 |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书 | 必要 | 无 | ||
无拖欠工程款情形证明和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 必要 | 无 |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