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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考赵氏牌坊,揭出一桩滨州历史上的通天大案(下) 2018-06-09 09:19:42

前面我们说了,乾隆五十五年二月,统领京师禁卫的绵恩已将被山东巡抚长麟奏达乾隆皇帝的“抢夺人犯殴伤官差”的嫌犯、滨州举人薛对元,在北京拿获,并审出与原告全不相符的供词,乾隆皇帝谕示要“详悉究讯”,若查实薛对元是“希图狡赖” ,“夺犯殴差各情节审讯得实,……必当加倍从重治罪。”然而,该案后来的发展却完全转向了对被告有利的方向,由最初的指定由山东巡抚审理杜宜丰状告薛对元“夺犯殴差”暴力抗法案,转换成了审理步军统领衙门奏报的山东滨州武生薛朴元控杜宜丰等诬告其兄薛对元“率众抢劫粮铺,殴差夺犯”案,整个案情出现了大反转。在《清实录.乾隆朝实录》中,我们可查到乾隆五十五年九月初五、廿三、廿四和十月十三日乾隆皇帝关于此案的四次谕示,基本厘清了案件原委以及乾隆皇帝对涉案官员的处置意见。

由于实录官记录的乾隆皇帝这四次谕示长达近四千字,在这里谨约略复述一下案情的前后变化:

山东滨州武生薛朴元控告,杜宜丰等人在本州诬告他与堂兄薛对元等率众抢劫粮铺的东西,让官差把他们缉拿后,杜宜丰等又贿买差役赵同善等,捏称薛对元等殴差夺犯,希图向死里倾陷,以致他兄长被问成“拟绞候”(即缓决的绞刑)的重罪。但其兄薛对元已经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从自家起身,于正月到京会试,滨州州衙何以捏称正月二十日在原籍殴伤官差,所以原案实属冤抑。而官府初步调查核实并呈奏给乾隆皇帝的案情是:经过调取薛对元到京居住齐鲁会馆的帐簿查阅,并严讯看馆之人,都证明薛对元实系本年正月十五日到馆,则称其在正月二十日在本省犯事,地方官显有诬捏情弊。

在这里我们必须特别注意乾隆皇帝在对此案的谕示中说的一段话:“夺犯殴差恶习最为可恶,即在无知乡愚亦应从重究办,以儆刁风。前据长麟审拟,薛对元率领族人薛宗孟等,赴杜宜丰家捽毁器物。经杜宜丰呈控该州差拘薛宗孟等到案,薛对元遂商谋夺犯,纠集多人喊令殴差。朕以为该犯身列贤书藐法逞凶情罪更重,是以令刑部归入本年秋审情实案内办理(按:按清朝法律,被列为“情实”案的都是秋审中罪行最重的罪犯,一般会被勾决,执行所判绞刑)”。可见当初杜宜丰所控告薛对元等“殴差夺犯”,是足以要了薛对元命的严重罪行。

然而,由于该案有原控、反控,并上奏到皇帝成为御案,所以随着案件审理的逐步发展,该案中一些明显的问题也逐次被揭出来,以至于让阅尽世事沧桑的乾隆皇帝也不由地发出“此案大奇,实为从来未有之事”的慨叹。

一是关于薛对元“抢夺人犯殴伤官差”的日期,据山东巡抚长麟原奏是正月二十日,后经过乾隆皇帝指派刑部尚书胡季堂(嘉庆时参倒和珅的第一人)和刑部侍郎穆精阿主持再审,确定为上年腊月二十六日薛对元赴京会试之前。

二是案中各嫌犯供词多无画押,且破绽百出,明显违反最起码的审案程序。而且存在案件审理者为自圆其说任意更改日期等违法行径。

三是在审理薛朴元的反诉案时,查出了杜宜丰通过时任山东按察使甘定进以前的旧部下郭德美,贿赂滨州知州方应时,以及衙役杜桐等,还有“李姓高姓曾为杜宜丰关说,送给方应时银三千两”,一位叫李元鹏的人具体关说方应时接受杜宜丰的诉状为之出气的案情。

四是关于薛对元本人是否真的有“夺犯欧差”情节,据当时的衙役称,其只是声言,并未动手。而有位叫薛德的“殴差之处”,却是“众证确凿”。至于是否受薛对元主使,还得再查。

……

笔者翻阅卷帙浩繁的《乾隆朝实录》,也为此案的种种周折而感觉头大。目前翻阅完乾隆五十六年的实录,仍未查到对该案原诉以及反诉各案犯的最终判决结果,或许这将有待于今后从清代乾隆朝刑部或山东相关司法档案中寻找答案。但在乾隆五十五年九月廿四日乾隆皇帝的谕示中,可以看到,当乾隆皇帝从刑部尚书胡季堂的奏报中得知先前地方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各种严重到令人无法容忍的违法和失职行径后,即对涉案的山东各级官员做出了以下处理:

一、山东巡抚长麟“即著革职,留于山东办理城工事务,效力行走。”

二,时任山东按察使甘定进(乾隆五十五年五月已调京转任“五品京堂”)“著革职,交军机大臣就近讯供后,解(山)东质审。”

三、滨州知州方应时,“著革职交胡季堂等提集犯证,严行审讯。”

四、与本案有牵连的新授平阳府知府杜安诗,“亦著留于(山)东省,听候质讯。”

与此相关联,还对其他省部官员进行了调整:长麟被革职后的山东巡抚员缺,著湖北惠龄(当时已由正黄旗满洲副都统授湖北巡抚,正在赴任途中)调补。惠龄的湖北巡抚员缺,著陕西布政使福宁补授,此时先著湖广总督毕沅兼署。惠龄未到山东之前,著先行在山东审案的刑部尚书胡季堂暂理山东巡抚事务。

此案牵涉之大,于此可见一斑。

综观乾隆五十四至五十五年发生于滨州北镇的这一起通天大案,我们可以看出乾隆末年吏治和司法的腐败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尽管看上去,乾隆皇帝还是非常“勤政”,对案件的审理还比较缜密,但在处分他一贯信任的和倚重的满族大臣长麟的谕示中,可看出他对连续两次在其辖区办错事关人命大案的长麟,仍认为其向来“办事尚属勤奋”, “居官操守自属谨饬”,是“在督抚中尚堪任使之人,将来或外擢总督,内用尚书皆不可知”,此番“办理薛对元一案,将犯事月日任意更改,挪前作后,且于问拟死罪人犯,不令其画供过堂,荒唐草率,一至于此”只不过是“恃朕恩眷,以满招损,遂至福薄灾生,天夺其魄”。而从长麟被革职后不久又被起复为江苏巡抚这一点上看,说明乾隆在选人用人上,标准实在也不咋地,一方面说明了乾隆本人也任人唯亲,另一方面或也证明了当时朝廷缺乏真正堪用之才。这也注定了当时的政治腐败。另从乾隆皇帝对“夺犯欧差”案情的重视程度和坚持要“从重究办”的态度,也可看出当时朝廷对百姓统治之严酷,而这种严酷恰恰说明了封建统治者对人民反抗行为的高度敏感和极端恐惧,应能折射当时社会矛盾的尖锐状况。

再从案件的起因看,根据《乾隆朝实录》记载的步军统领衙门和刑部尚书胡季堂前后奏报的案情,大致为“薛对元家道贫,……侯永萼、杜宜丰皆属丰富之家”,在蒲台镇(按,即北镇)为大集集场的事情,“杜宜丰与薛对元,不过以语言讥诮,口角微嫌,遂尔恃富欺压,有“破著二三千两银子、就可给薛姓没脸之语””,由此便生出了杜宜丰贿赂地方各级官员诬告薛对元夺犯殴差,致其被“拟绞候”并归入当年刑部秋审情实案内,险遭绞刑的大案。可叹乡里乡亲之间,虽非一族一姓,对彼如此恨狠阴毒,也算到了极点!相信很多人在了解此案真实案情后,会质疑人性,怀疑《三字经》里“人之初,性本善”之说。

常言道,人生要防酒、色、财、气四种伤害,而以上案例就是最典型的因财、因气害人害己的人生镜鉴!

最后回到开篇我提到的话头,乾隆年间发生在咱滨州的这一案件,尽管已经被人遗忘多年,但由于此案上达“天庭”,案情跌宕曲折,涉事人物层级高层面多,事涉人性剖析和反腐败话题,具有高度集中的典型性,因此不仅值得史学研究者深入去挖掘史实、还原真相,更值得文学艺术和影视界有心人去创作加工,改编出对人有教育意义的作品,以更好地教育和警示人们: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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