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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2017-07-18 14:42:22

实施主体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办机构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共同实施部门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法定时限20                                                        工作日承诺期限5                                                        工作日
咨询电话0543-3185295投诉电话0543-3185295
是否收费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滨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实施依据

1.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19日印发) )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2.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5年6月19日印发) )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燃气经营规模和类别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 )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依据供气规模分一类和二类,居民用气户数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为一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低于以上规模的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2)从事LNG生产(液化)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4)从事LNG加气站、LP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企业法人不在企业职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3)CNG加气母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5人,CNG常规站、子站和LNG、LPG加气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0人。(4)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下列要求:一类、二类管道燃气企业配备燃气及相关专业(化工、能源工程、暖通空调、能源与自动化、油气储运等)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15人,其中燃气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5人;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不少于2人;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以上不少于1人;燃气储配灌装(含瓶组气化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必要性备注下载样表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必要                                    无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必要下载样表
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资金证明文件(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等)必要                                    无
符合规定格式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必要                                    无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与企业签订的劳保合同)、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必要                                    无
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必要                                    无
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管道燃气经营区域需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出具支持性文件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协议;必要                                    无
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必要                                    无
本服务指南第六条“办理条件”中第(六)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和抢险抢修设备机具材料;必要                                    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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