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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哪些法律对惩治网络谣言有具体规定 2017-01-22 08:49:27

网络谣言的危害和影响,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法律界人士也有诸多建设性意见。现有哪些法律对惩治网络谣言有具体规定?如何更科学地立法来加强网络监管?国外有哪些先进经验值得借鉴?为此,我们请教了浙江大学法学博士、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迎春先生,我们一起来听听他的阐述——




现有法规条例,已经对网络谣言形成了相对严密的法律网络




其实,在我国已有的法律体系中,散见于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关于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谣言的诸多规范,与有关信息保障、信息安全等诸多规范相结合,已经形成了相对严密的法律网络。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网络谣言常见的是对公民隐私和名誉权的侵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不久前网络传出的“湖南某中学女生被包养”、“北京京温商城安徽女孩遭强奸”等谣言,都是侵犯名誉权的典型案例。

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对网络谣言的有关规范将网络服务提供商也纳入到相关责任主体,并且在法定条件之下,需要承担侵权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谣言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侵害时,就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制对象。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网络谣言已经触犯了刑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明确规定为编造、传播恐怖信息罪。

这些都表明,网络谣言存在对社会公共秩序形成极大冲击的可能,并且可能导致相当严重的后果。

就专门针对互联网的立法而言,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诸多行政法规、规章。

我省在网络立法方面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其中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和《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是最为重要的两部网络立法地方性法规。前者的第二十六条对网络谣言亦有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教育等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网络传播媒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网络文化产品的管理,杜绝淫秽色情、暴力犯罪等有害信息的传播,建设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则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网络实名制的法规”。根据该条例第十八条(一)的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需要如实登记申请服务的用户基本情况、网络应用种类和范围以及身份证明,即我们所谓的“网络用户实名制”。

以上这些表明,对于网络谣言的惩治,从规范结构而言,我国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多层次的规范体系结构,这些规范织就了惩治网络谣言的恢恢法网。




网络立法,需要在众多权益中展现优美舞姿




毋庸置疑,在网络谣言日益猖獗的当下,加强立法与惩处力度才是对网络谣言标本兼治的重要方策。然而,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网络立法并非简单易为,而是需要以高超的技艺、以优雅的舞姿在众多权益之中轻盈跳动,才能编就优美的华章。

首先,需要妥善处理推动信息技术发展与加强监管之间的关系。如果监管的力度过大,对技术的推动和发展就有所限制;新技术的发展往往是一柄双刃剑,如果监管滞后,就可能受到不良影响的冲击,网络谣言的甚嚣尘上,本质上也是法律制度相对滞后的体现。

其次,加强网络监管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应当有所平衡。加强网络监管不能仅仅定位于“监督与管理”,而更应该承担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者、均衡者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有人担心加强网络监管会波及人们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也并不是一点道理没有。因此,纯化网络环境,需要在加强监管与公民的隐私保护和名誉权保护之间有所平衡,既不能非此即彼,也不能顾此失彼。

再次,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服务商、网络用户之间的责任承担。一个纯净的网络环境,是所有网络参与者共同创造的。这一方面要逐步明晰对于纯净的网络环境,三者之间是怎样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怎样的性质,三者之间如何有效沟通与互动;另一方面,当出现了网络谣言、虚假信息等不良和有害信息的时候,网络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和用户之间各自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也是不能回避的问题。




域外经验,惩治网络谣言的他山之石




各国立法都对惩治网络谣言有许多有益探索,这些探索对我国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997年,德国颁布了全球首部网络成文法——《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当中就有涉及对网络谣言的惩治。其后,对网络谣言的追惩逐步涵盖了《刑法典》、《民法典》、《信息自由法》等。其《刑法典》规定,对造成社会不安定、危害公共秩序的传谣者,最高将判处5年的监禁。

在美国,迄今已经先后出台了《电信法》、《通讯正当行为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130多部法律法规,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众多网络侵权和犯罪行为严加惩治。同时,美国于2010年,在全球率先开始将各类社交网站、公共交流平台等置于政府常态监控之下,大力推动了互联网的透明化。美国还是全球最大的过滤软件生产国,通过强大的网络过滤技术和监控系统,实施对不良信息的动态监控。

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电子契约法》等,将各类网站、网页传播、电子公告服务纳入法制管辖,使得网络谣言无所遁形。新加坡《广播法》则强化了互联网供应商和内容服务提供商在屏蔽、封堵、删除网络谣言的责任和义务。韩国的《电子通讯基本法》则规定,对于危害公共利益的网络谣言,传谣者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罚款达5000万韩元。

印度的《信息技术法》则规定,对在网上散布虚假、欺诈信息的个人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对于利用计算机技术故意破坏国家安全和实施恐怖行为的,可以判处终身监禁。修改后的该法进一步明确,对于存在有不良内容的网站,印度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查封,如果网站在36小时之内没有删除有关内容,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治。

这些国家的实践都表明,网络谣言的制造和传播,已经不属于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正当行使,尤其是当其危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时,必须对其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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