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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典型
不久前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一本完全合法的、刊登国家政策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手册》,在南方某地全省范围内被查缴。涉及该书的出版、销售、直至购买人员,遭遇了停职、搜家、拘留的厄运。
闻此,笔者为之一震,继尔对“查缴”行动的成功甚感佩服。一是感叹此间组织者有魄力、有胆识,在朗朗乾坤下敢于公然与群众作对,置舆论于不顾,调动各种力量防民之口,可谓指挥若定、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二是感叹部门配合之有力。在该省境内查缴一本书,动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文化出版部门、农业部门,范围广、力度大,有关人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合力对付无辜的农民群众,月余时间即将该书的绝大多数收回封存。其间克服了官僚主义效率低下的积弊,作风硬朗,战果辉煌。
感叹便服之余,令人不得不要发问:是谁在为所欲为、知法犯法?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派出所对无辜的农民群众搜家、拘留,程序合法吗、执法有据吗?出版这本书籍的《农民发展论丛》杂志社常务副社长已被免职,这符合组织人事任免程序吗?更有甚者,某位农民销售此书十几本,其姐(国家干部)竟被所在单位停职反省,勒令管教好弟弟之后再上班。“株连 ”岂不是“古为今用”了?此事已传得沸沸扬扬,然当地纪检、监察、纠风等等监督部门不可谓不全,人才济济,却对此类公然违法的事情视而不见,或见而不管、装聋作哑。
有一种通俗的分类,将社会形态分为“人治社会”、“钱治社会”、“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一种最高级的社会文明状态,而“以言盖法”则是“人治社会”的低级反映。该省“缴书事件”,就是有的人为继续对群众乱收费,不让群众了解国家政策的真相而采取的愚民措施。对群众的感情何在?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治国方略。怎样落实,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首先依法行政,群众才能唯马是瞻。
这一事件对群众应有一个交待,一个说法,让我们拭目以待。
由蚊子想到贪官
炎炎夏夜,偶有一蚊子侵袭,嗡嗡作怪,时而叮咬一口,令人难以入睡。气恼之余,忽然想到晚间新联播中某贪官受严惩的消息,贪官与蚊子确有可比之处。
相同之处是显而易见的,蚊子吸取群众的血液,贪官榨取人民的血汗;蚊子贪婪,贪官自不例外。贪官与蚊子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一,贪官之贪甚于蚊子。蚊子饱食之后自不再吸取,而贪官在大肆捞取不义之财时,往往“囤积居奇”,人民币、港元、美元、“多多益善”。身前有路不忘缩手。其二,贪官的隐蔽性远远高于蚊子。蚊子吹着喇叭叮人,让人一辩而知,而贪官则多搞隐蔽的“地下工作”,所以在显形之前,头上竟顶着“XX先进”、“XX公仆”之类的光环。其三,打贪官的难度要比打蚊子的难度大得多。没有人会阻止你、劝你不要去打蚊子,正常人皆会同而打之;而打贪官决非易事,打贪之前往往会有人(自愿或被迫、估计相当一部分人属于迫不得已的那种)找出若干理由来说情,关系网牵动方方面面,盘根细节,诸如以前的“苦劳”、“旧情”之类,有时会导致打贪行动败北。其四,贪官的自知之明远不如蚊子。蚊子自感无脸见人,遂昼伏夜出,晚上行苟且之事;而贪官未暴露之前,一般自我标榜,权力在握,八面威风,自欺欺人地认为“暗箱操作”无人知晓,且为自己地两面三刀、聪明无比沾沾自喜,殊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
打贪官要象打蚊子一样,成为一种自觉,一种要求;而贪官更深的隐蔽性和更大的危害性,又要求我们在打法上有所区别,要形成强有力的舆论与纪律监督,不能拖泥带水,要消除一切阻力,让想贪者自敛其行。(以上杂文发表于《地方税务》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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